煙草在線轉自《新煙草》
【案情】
零售商戶朱某把未賣出的“大前門”牌卷煙50條、“廬山”牌卷煙25條,以每條高于當地煙草公司批發價0.5元的價格一次性賣給當地零售商戶鄧某,銷售總金額為1175元,共獲利37.5元,被當地縣煙草專賣局查獲。縣煙草專賣局對朱某罰款7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對鄧某處以100元罰款并沒收其非法購進的卷煙。
【評析】
本案是兩個零售商戶之間買賣卷煙的案件。從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朱某賣出卷煙的品牌、數量、金額與鄧某買入卷煙的品牌、數量、金額完全相同,但朱某和鄧某受到的處罰完全不同。同一個案件,為何對賣方、買方處罰不一樣?
朱某賣出卷煙的品牌、數量、金額雖然與鄧某買入卷煙的品牌、數量、金額完全相同,但案件的性質不同,因此處罰標準也就不同。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朱某一次性銷售卷煙75條,已經超過了50條的上限數量,構成無證批發。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朱某違法批發卷煙的價值達到1175元,縣煙草專賣局對其罰款700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于法有據。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鄧某從朱某處購進卷煙,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屬于亂渠道進貨。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鄧某進貨總額為1175元,未將卷煙賣出,實現違法所得,對其處以罰款100元,與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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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