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在專賣市場管理員的諸項工作中,許可證監管工作一直是中心工作。其中,涉及到零售客戶的許可證使用情況、經營狀態、守法程度等諸多細節,較復雜、也很繁瑣。近年來,《國際控煙框架協議》下的卷煙年產量逐年減少以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合理布局條件下,卷煙貨源分配和許可證辦理都相對較緊張。這個時候,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含金量也越來越體現出來。因此,關于專賣零售許可證規范使用的諸般問題也提上了專賣管理工作的主要議程。本文中,筆者主要針對幾類異地經營行為做一探討和分析。
所謂異地經營,指的是零售客戶辦理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沒有在其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開展經營活動。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辦必須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且經營者只能在申辦時所提供的經營場所內從事卷煙經營業務。就目前來說,異地經營的典型類別主要有以下三種(同時介紹其所產生的危害性):
一是繁華地段證件申辦較困難的煙酒店。零售客戶在繁華地段租賃好店面后,卻由于周邊一定范圍內已經存在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所以,會另外尋找一處符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要求的地段辦理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再用這本許可證從煙草公司訂貨。這類經營行為的危害性主要體現為對其實際經營場所周邊原有持證零售客戶產生了不良競爭。《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零售許可證的申辦必須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目的就是要保護已經申辦零售許可證客戶的利益。一旦出現本類異地經營情形,這些違規零售客戶就會和原先存在的零售客戶搶奪客源,在本質上形成了不合理的惡性競爭。
二是在商業街等地段開展經營活動的流動攤點。在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相關規定中,《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還要求零售許可證的申辦者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顯然,流動的攤點或者臨時搭建性質的違章建筑都不能成為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固定經營場所。商業街等地段普通的店面租金較貴,而臨時性質的建筑又是不允許存在的。但是該地段卻有非常巨大的人流量和卷煙消費潛在客源,在這些地段銷售卷煙其利潤也是相當可觀的。所以,就有一部分零售客戶選擇在自己的住房地點或者其他位置辦理好零售許可證,訂貨的卷煙便成了商業街等地段流動攤點或者違章建筑內銷售的卷煙貨源。這類異地經營的零售客戶“居無定所”,其卷煙貨源供應源頭也相對比較繁雜,有些甚至還夾雜假冒卷煙進行銷售。因為其流動性,專賣管理人員對其經營活動開展情況無法有效進行監管,極容易會愈演愈烈,違法違規行為也會愈加氣焰囂張起來。
三是借證經營行為。其實,借證經營行為與“空殼證”、“口袋證”等違規使用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性質上都相差不大。這類證件大多被經煙大戶所操控,原持證人辦理許可證后不是自己開展卷煙零售業務,而是將證件交由經煙大戶套購煙草公司的卷煙進行銷售,這也屬于異地經營卷煙行為的一種。這類經營行為在套購卷煙貨源的方式上也與第一類行為相差無幾,有些零售戶甚至還持有多本這種異地經營的零售許可證。這對于其周邊的零售客戶來說,在貨源供給上,好像是煙草公司給予了不法經煙戶“特殊照顧”,會更加引起零售客戶對煙草部門的仇視心理。而對于煙草公司來說,則會更加劇目前已經漸趨緊張的卷煙貨源供求矛盾。在專賣管理部門而言,經煙大戶套購本身緊俏的卷煙進行銷售后,另外一部分銷路不暢的卷煙還面臨著外流的潛在危險。
可以說,異地經營這種違規經營行為對煙草部門、對整個卷煙市場秩序以及對其他零售客戶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該如何對其進行整治和規范呢?按說,一旦零售客戶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又不在原先申辦許可證時所提供的房產內開展經營活動,實際意義上就等同于喪失了經營場所,那么也就是說異地經營的零售客戶所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按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應該要辦理注銷手續,這類零售客戶在其他地段所開展的經營卷煙業務就屬于無證經營行為。但是無證經營卷煙業務的管轄權限又屬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一旦坐實了持證零售客戶有異地經營情節,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該如何對其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管呢?筆者認為,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對零售客戶的異地經營行為應該要確保其“有證”,即專賣管理人員發現零售客戶存在異地經營行為時,一定要抓準零售客戶的要害——卷煙貨源供應。
三類異地經營行為中,無論是繁華地段因為合理布局無法辦證零售戶,還是流動攤點以及借證經營開展卷煙經營業務,目的就是以這些零售許可證來套購煙草公司的卷煙貨源。所以,一旦煙草業務部門卡住了異地經營零售客戶的貨源供應,也就等于控制住了零售客戶的命門。借此,專賣管理部門對那些能及時改正并保證今后規范經營的零售客戶,可以建議業務部門適當調整其合理定量類別后放貨;而對于那些拒不改正的零售客戶,則在控制住貨源的同時還要堅決予以打擊,直至其最終退出煙草零售業務。
?
?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