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隨著21號令的貫徹實施,為確保執法工作及其執法人員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樹立煙草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應加強法規人員對行政處罰的事中監督審查。
事中監督審查制度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或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對本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監督審查的制度。
專賣執法機構應在調查取證完畢、案件處理審批表經本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提請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簽署意見。法制機構或專職法制人員對初步處理意見提出異議的,作出《合法性審查意見》,退回專賣執法機構。專賣執法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案件進行補正和規范,再次交由法制工作機構或專職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審查,法規人員需在法定時間內及時在案件處理審批表上簽署同意性審核意見。專賣執法機構不能在法制工作機構或專職法制工作人員異議的情況下繼續提請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法規人員需及時對行政處理決定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全面監督。具體包括:行政執法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恰當、程序合法等內容。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處理審批表及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的意見進行綜合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等決定。對于擬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若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專賣執法機構與專職法制工作人員經多次審核流程處理意見仍不一致的案件,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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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