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案例
江西堅強百貨連鎖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和2011年12月分別對南康市寶林路鑫運店和天馬山大道鑫福店兩店以陳桂妹和林依進兩人名義向江西省南康市煙草專賣局申領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3年3月,該公司準備上市,即向江西省南康市煙草專賣局提出變更申請,要求在其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字號名稱增加江西堅強百貨連鎖有限公司南康鑫運店和南康鑫福店。江西省南康市煙草專賣局受理申請后經過審查,認為其不符合變更申請的條件,決定不予變更,并告知其按新辦程序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案中,江西堅強百貨連鎖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法人,具備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而其下屬的南康市寶林路鑫運店和天馬山大道鑫福店兩店申領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屬于個人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資格證明文件,是對自然人主體實施的行政許可,故其申請變更的事項是由自然人主體變更為法人。根據《煙草專賣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因此,該公司不能申請變更而須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