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學熙(1866~1947),其父周馥是晚清洋務運動的重要代表人物。周學熙在其父的影響下,積極仿效資本主義工業化之路,曾任清末天津道、長蘆鹽運使,并積極參與官辦企業,先后被委任為開平礦務局總辦、北洋銀元局總辦等。
1915年3月,周學熙第二次擔任北洋政府財政總長兼鹽務署督辦時,為保證國庫財政充裕,改變當時稅制混亂、稅種繁多、地方官隨意截留稅款等財政紊亂的局面,提出了一系列財政建設措施。其中,煙酒公賣制度就是其提出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內容有如下3個方面。
實行國地分稅制,建立公賣體系。1912年,周學熙第一次擔任北洋政府財政總長時就提出過實行國地分稅制,但被北洋政府否決。這次,他進一步看到稅務建設方面存在的諸多弊端,再次提出實行國地分稅制并最終得到認可。同時,依據當時經濟的發展另辟5種新稅源,即印花稅、煙酒牌照稅、煙酒稅(附加稅)、驗契稅和契稅(附加稅)。1915年5月,北洋政府頒布《煙酒公賣局暫行章程》及《煙酒公賣棧暫行章程》,飭令各省設公賣局,并根據煙酒產銷情況下設分局,分局又下設分棧,酌情分撥經費,招商承辦。商戶要交納一定押金,持有執照。煙酒的銷售價格由公賣局統一核算,計算出成本、利潤和稅金,再酌量加收10%~50%,定為公賣價格,并隨時公布。
確保煙酒稅歸國有,解決諸多弊端。為確保煙酒稅歸國有,除了頒布有關章程以外,周學熙還要求“各省公賣局征收款項,就近繳存各省支金庫,并按月列表報部,聽候核撥”。這不僅增加了國稅收入,而且刪繁就簡,統一了稅率標準,使負擔更趨合理化,解決了稅收人員分工不明、事權不統一、中飽私囊的弊端。
加強管理,保護消費者利益。煙酒公賣制度規定,“不準商民私賣煙酒”,如經發現“當照另訂稽核專章,從嚴懲處”;“凡分棧發售煙酒,如有私自增減公賣價格者,應如分局處以相當之罰”。為了便于稽核檢查,規定煙酒商鋪必須明碼標價,亮出公賣印照,“若有印照與所售之貨價格不符者,應給予罰辦”。
煙酒公賣制度的建立,極大地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不僅償還了外債,還使國庫盈余,增加了其他經費的投入。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