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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洋政府財政部全國煙酒事務署征收紙煙出廠捐印花
1911年辛亥革命后,北京政府擬實行煙酒專賣制度,以辟煙酒稅源。民國三年(1914年),北京政府開征煙酒牌照稅,頒布《販賣煙酒特許牌照稅條例》和實施細則;民國四年(1915年),又推行煙酒公賣制度,開征煙酒公賣費。
最初的煙酒稅課征范圍僅限于國產煙葉、煙絲等。民國十年(1921年),北京政府與英美煙公司簽訂聲明書,公布《征收紙煙捐章程》,開征卷煙稅,出廠捐稅率為每5萬支2元,內地統捐稅率為2.5%。北京政府隨后又擬訂《征收雪茄煙捐章程》,開征雪茄煙捐。這樣,國產和進口的卷煙、雪茄煙又納入了煙酒稅的課征范圍。民國十一年(1922年)3月,浙江省創辦了卷煙特稅,稅率為20%。此后,蘇、皖、魯、豫、贛、鄂、川、湘等省紛紛效仿。為消除各省卷煙特稅給百姓造成過重的賦稅負擔,民國十四年(1925年),北京政府煙酒稅務署與英美煙公司續訂聲明書,認納各省保護捐5%,試圖以此作為取消各省卷煙特稅的交換條件,但遭到各省的反對和抵制。
國民政府成立后,民國十七年(1928年)1月,國民政府公布《征收卷煙統稅條例》,將國產或進口的卷煙、雪茄煙從煙酒稅中劃出,改征統稅。隨后又開征熏煙葉統稅和土煙葉特稅。民國三十年(1941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貨物統稅暫行條例》,將卷煙(包括雪茄煙)、熏煙葉等產品的統稅章制合一;同時,為統一煙酒稅制,又公布了《國產煙酒類稅暫行條例》,課征范圍僅限于國產的土煙土酒。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5月,國民政府成立煙類專賣局,公布《戰時煙類專賣暫行條例》,對煙類開征專賣利益。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8月,國民政府公布《貨物稅條例》,對卷煙、熏煙葉等13種貨物征稅。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