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外國煙草制品大量輸入和國際煙草托拉斯的壟斷,引起了清廷和社會的重視。宣統元年(1909年),清廷為抵制“利權外漏”,準備籌備中國煙草公司,醞釀煙草專賣制度。就此,清廷度支部大臣專門咨詢了開辦過卷煙廠的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盛宣懷在回信中,就世界各國的專賣事例,闡述了實行煙草專賣、增加稅收的設想。雖然這次專賣籌劃未能實施,卻為民國時期實行煙酒公賣奠定了基礎。
民國之初,北洋政府財政陷于困境。為擺脫困境,北洋政府著手整頓舊稅,創立新稅,籌劃煙草專賣。1912年5月,財政總長熊希齡提出改良稅制,籌劃鹽煙專賣的施政方針。1913年,熊希齡繼任國務總理以后,又進一步倡導增設煙稅,實行煙酒專賣,此間曾派員赴日本考察。1914年,開征了煙酒牌照稅,為實行專賣奠定了基礎。1915年5月,“為整頓全國煙酒,規定公賣辦法”,實行了官督商銷的公賣政策,設立全國煙酒公賣總局和各省公賣局及公賣棧。這一制度在中國實行了20多年。其間,浙江與福建兩省一度實行地區性的卷煙公賣政策。抗日戰爭爆發后,國民政府鑒于財政匱乏,于1942年3月,在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上通過了籌備消費品專賣案,之后不久成立煙類專賣局,公布《戰時煙類專賣暫行條例》,對煙類開征專賣利益。此條例起初先在川康、鄂西、河南實行,隨后在后方14個省(區)推廣。1945年1月,停辦煙類專賣,回歸統稅。抗日戰爭勝利前夕,國民政府為了增加稅收,停辦專賣,裁撤專賣機構,于1945年4月17日正式廢止《戰時煙類專賣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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