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煙類征稅由來已久。《明實錄》記載:“崇禎十二年(1639年)十月,弛禁興販煙酒,聽從民便,須加等納稅,不遵者,仍依律治罪。”清代把煙草視同百貨,在常關稅中征收,稅率在2%~5%之間。《盛京通志》記載:“康熙十九年(1680年),奉戶部文征收煙稅每斤二厘,二十二年十一月停止。”類似的記載還見于浙江《金華府志》、江西《黎川縣志》等方志,表明當時征收煙稅已成為普遍情況。
咸豐年間(1851年~1862年),各省興辦厘金,煙稅列于百貨厘金之中,按照各省規定的厘金捐率征稅。中日甲午戰爭后,洋務派人物馬建忠、薛福成、鄭觀應、王韜、盛宣懷等紛紛提出征收加重煙稅的主張。自光緒十四年(1888年)開始,清政府為籌措賠款,連續四次對煙酒厘金加成征收,使之逐步向煙酒專稅方向發展。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袁世凱擔任北洋大臣兼直隸總督,為了給新練陸軍籌款,特在直隸省內開征了煙酒專稅,后來此種稅收為其他行省所效仿。當時中外卷煙稅率不一,憑借不平等條約,英美煙公司在中國制造的卷煙,僅納5%的海關稅及2.5%的子口稅,持運單進入內地免納稅厘;相反,華商卷煙在原輔材料進口時已交納關稅,而在內地還需要逢關納稅、遇卡完厘,稅金在15%左右。中外煙稅的不平等,也是民族卷煙工業競爭失敗的原因之一。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