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商業線報》報道編譯 在一宗歷時16年的“淡味煙”集體訴訟案(布朗案)中,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于9月24日作出了有利于菲莫美國公司的最終裁決。該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菲莫美國公司支付10億美元過失責任賠償金的請求,并裁定原告無權獲得任何救濟。
奧馳亞客戶服務公司高級副總裁兼副總顧問默里·加尼克代表菲莫美國公司發表講話說:“原告未能證明他們因購買‘淡味’卷煙而遭受了任何損失。事實上,法院得出結論,萬寶路淡味煙值得消費者為它們所付出的代價。”加尼克還補充說:“我們以各種不同的法律依據,在這些訴訟中進行辯護,并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
在這宗最初于1997年6月提起的訴訟中,原告聲稱菲莫美國公司在卷煙包裝上使用“淡味”和“低焦油、低尼古丁”等術語,違反了加利福尼亞的《不公平競爭法》和《虛假廣告法》。原告尋求追回在1998年至2001年期間購買萬寶路淡味煙的加利福尼亞煙民所支付的部分金額。
最高法院法官羅納德·普拉格在做出裁決時說:“根據包括真實的全球市場統計數據和大量缺席集體訴訟成員的證詞在內的所有證據,本法院得出結論,賠償的金額為零。”
在駁回原告獲得禁令救濟的請求方面,該最高法院說:“原告未能呈交任何具體的證據,證明他們有權獲得禁令救濟。相反,有證據證明,原告據以提起訴訟的描述語已經被消除,而且由于法律規定發生變化,這些描述語再也不能使用了。由于引起這宗訴訟的行為重新出現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因此,要求禁令救濟的請求沒有任何實際的意義。”
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禁止使用“淡味”和其他描述語,除非煙草制造商獲得批準使用這些術語。隨著《家庭吸煙預防與煙草控制法案》的通過,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從2009年開始對煙草產品實施管理。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