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7月11日上午,貴州省興義市公安消防大隊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對興義市南疆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趙某等四人乘一輛三輪車到加油站加油,其中趙某在等候加油時發煙給楊某等三人,四人躲在三輪車后箱內吸煙,正好被對加油站進行檢查的大隊執法人員發現。
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及時對現場照相取證,并口頭傳喚趙某等四人到消防大隊調查核實其違法行為,經取證和調查核實,趙某等四人對自己在加油站內吸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違。該大隊依據《貴州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參考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報請興義市公安局對趙某等四人實施行政拘留1日的處罰,并在經過公安機關違法人員五項體檢后于當日晚上送入興義市拘留所執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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