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在此前立法征求建議過程中備受市民關注的一些禁止性條款,如車內禁食、禁攜助殘犬之外的動物乘車、禁玩滑板等,在該《條例》中一一得到了確認。
據悉,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將對該《條例》進行審議,擇日頒布實施。
《條例》規定,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征求公眾、政府相關部門等各方意見,合理安排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銜接。
該《條例》還提出,武漢市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軌道交通車站用地時,應根據客流量、乘客換乘需要,預留換乘樞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安全消防設施、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換乘樞紐應當與軌道交通線路同步規劃、建設;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試運營至少1年
《條例》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條件也作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初驗,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試運行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后,進行不少于一年的試運營;試運營驗收合格的,交付正式運營。
此外,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環保標準,采取防噪聲、防震動措施,減少軌道交通運行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延誤及時告知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按照軌道交通服務規范的要求,安全、正點運送乘客,維護乘客合法權益。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
票價必須聽證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武漢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按照規定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公布并執行政府確定的票價,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和優惠票價。
逃票罰款五倍
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無法及時恢復運行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武漢市交通主管部門協調。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乘客若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票價以下的罰款。
禁煙禁食禁寵
《條例》明確了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禁止性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擅自在軌道交通車站、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圍五米范圍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等;
在車站、列車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擅自在列車上和車站、通道、出入口刻畫、涂寫、張貼、懸掛物品等;攜帶寵物、家禽等動物乘車,殘疾人攜帶有識別標志的助殘犬除外;攜帶外表尖銳等易損傷他人的物品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的物品乘車;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滑板、滑輪鞋等;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在車站、列車、出入口、通道躺臥、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在列車內進食;在列車內售賣物品;攜帶重量、體積超過乘客守則規定的物品乘車;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乞討送救助站
《條例》規定,在軌道交通列車、車站內拍攝影視劇、廣告、宣傳片等,應當征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流浪乞討人員在車站、列車內滯留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告知救助站,并配合救助站做好救助工作;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由公安機關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16類行為禁止
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前項所列的物質;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進入軌道交通設施;攔截列車、阻斷運輸;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禁入區域;攀爬或者翻越圍墻、欄桿、閘機、機車等;強行上下車等16類行為被視作危害軌道交通安全,將受到禁止。
處罰標準明確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如未按照規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關事項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500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檢查和維護軌道交通設施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3000~30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考核合格的駕駛、調度等崗位工作人員上崗,責令立即改正,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處10000~3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0~100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3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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