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立法確保禁煙落到實處
“通過立法明確執法主體和輔助主體,對禁煙場所進行嚴查、嚴管、嚴罰,確保福州市公共場所禁煙工作落到實處。”侯愛平等代表指出。
在侯愛平等代表的議案里,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一些應禁煙的公共場所,如教學場所、醫院、影劇院、公園、商場、公共電梯、公共汽車、網吧、機關的公共場所等。同時,對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進行了規定,使各個部門能各司其職,如文化、體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以及旅社的控制吸煙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
議案還對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履行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如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不在本單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報告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加大處罰力度提高法規操作性
為了提高法規的操作性,對違規吸煙者起到教育作用,議案建議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各相關政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為了發揮經營單位在禁止吸煙中的重要作用,議案提出: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不履行勸阻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福州市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產生3件議案
“上班叼支煙,開會煙一片”、“墻上貼著禁煙牌,桌上擺著煙灰缸”……2011年5月1日,衛生部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首次明確了公共場所不得吸煙,但由于該細則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缺少強制執行力,導致上述現象依舊十分普遍。
侯愛平等10名代表提交議案,呼吁對公共場所的吸煙現象進行嚴查、嚴管、嚴罰。這份《關于制訂〈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議案》被列為福州市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的三件大會議案之一。
市民呼聲:舉雙手贊成公共場所禁煙
“公共場所禁煙!我舉雙手贊成。”市民王女士表示,吸煙的人不知道不吸煙者的苦,尤其是在電梯、衛生間等一些空氣對流差的公共場所,那煙味真是讓人苦不堪言。
采訪中,一些市民表示,長期以來,有關吸煙有害的宣傳不可謂不深入人心,而且現在很多公共場所諸如醫院、商場、候車大廳、列車上都在醒目位置張貼禁煙標志,但在這些場所吸煙的現象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究其原因,除了現行的法律沒有很強的操作性、缺少強制執行力外,違法成本太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從事法律工作的市民柯祥春指出。
不少市民指出,公共場所禁煙是各個城市都面臨的難題。福州市作為“全國文明城市”,應當在這方面有所突破。
記者調查:四大原因導致禁煙難
去年5月,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施行一周年之際,本報曾對福州公共場所的禁煙現象進行了深入調查,發現酒店、商場、網吧、候車室等公共場所內,吸煙現象普遍,四大原因導致禁煙難。
首先是“勸阻有擔憂”。不少商家道出其中的苦衷:“我們不是執法人員,沒有權力不讓顧客抽煙!遇到配合的顧客還好,遇到不配合的還會惹上不少麻煩!”
其次是“法規不完善”。在衛生部頒布的細則里,只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并沒有對吸煙者制定具體的罰則。對默許顧客抽煙的經營單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起不到約束作用。
再次是“執法跟不上”。福州市煙民的數量龐大,應禁煙的公共場所數以萬計,平常一般只靠一些志愿者、經營單位的保安或是工作人員來勸阻,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根本跟不上。
最后是“旁人不關心”。調查發現,在應禁煙的公共場所,即便發現有人吸煙,周圍的人更多的是無動于衷,能主動站出來勸阻的很少。
議案:制訂《福州市法律援助條例》
關注理由:
當前,市民對尊重與保障個體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對“法律上的最低保障”需求越來越迫切,其已成為政府責任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律援助作為政府保障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的民生工程,是落實“法律上的最低保障”的決定性力量。
制訂福州關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規,對于落實政府責任,密切黨群關系,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代表獻策:
何菁華等20名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公民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并且申請事項依法在福州市審理或者處理的,可以向福州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同時,議案把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以及公民因見義勇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申請法律援助的,也列入法律援助范圍。“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違反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或者中止辦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議案提出。
議案:重新修訂《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關注理由:
《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是福州市人大常委會于1993年頒布實施的。該條例為福州市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福州市的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30年過去了,該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開發區發展變化的需求。因此,對其進行修訂,對福州市“建設馬尾新城,構建福州大都市區”的戰略部署,加快開發區經濟建設的速度和質量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代表獻策:
范公榕等10名代表在議案中建議,重新修訂條例應包含:明確開發區的發展定位、目標和任務;明確開發區的法律地位;明確開發區的財政體制;明確開發區建設用地政策;明確開發區投融資政策及服務體系等。
其中,在投資、融資政策方面,議案建議:開發區經有權單位批準可以設立科技、金融、財政相結合的風險投資基金,創辦風險投資機構,以投資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的引進、研發、生產;鼓勵國(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事業,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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