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安徽法制報》報道 編輯同志:半個月前,我10歲的兒子在一家小賣部購買了兩只名為“炮王”的鞭炮,因“炮王”引線太短,扔出不到一米便爆炸,導致我兒子手和眼睛被炸傷,花去8600余元治療費用。經查,店主沒有鞭炮銷售許可證,也無法提供生產廠家和質量合格證明。請問店主應擔何責? 讀者:李麗燕
李麗燕讀者:店主一屬無證經營,二屬非法進貨。同時,店主明知自己所銷售的是“黑鞭炮”,銷售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卻沒有作出任何說明和警示,對潛在的危險聽之任之,其行為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侵權責任法》也指出:“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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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