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從“萬寶路”的百萬罰單到“深圳好日子”的高額處罰,違法煙草廣告的案例層出不窮,每一個法律案例的背后,都是一次行業風險的警示。本文將理論與實際結合,以問題為導向,對當前如何合法開展卷煙營銷推廣提出相關建議。
當前法律環境下卷煙營銷推廣的困境
1.人民健康意識不斷覺醒,控煙形勢日益嚴峻
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升,人們對健康的需求日益強烈,控煙措施也日益嚴格。2003年《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通過,標志著控煙進入全球共識的新階段。近年來,國內多個城市相繼出臺了控煙條例,控煙力度持續加大,禁煙逐漸成為社會的廣泛共識。國家層面的健康中國戰略進一步明確了控煙的目標,使得煙草行業的營銷推廣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2.嚴格的立法環境:卷煙營銷“戴著腳鐐跳舞”
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極為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旨在促進產品或服務認知的信息。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新興媒體,無論是直接的廣告形式還是間接的新聞報道,只要具備廣泛傳播性,均可被認定為廣告。
在當前法律環境下,卷煙營銷推廣的確面臨諸多挑戰。這種嚴格的立法環境使得企業在營銷創新上受到極大限制,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謹慎操作。
違法煙草廣告情況及案例
案例一:“萬寶路”多次在微信平臺發布煙草廣告被罰100萬元
(1)案件經過:
菲莫公司通過“萬迷俱樂部”公眾號發布“世界上你最愛的十款卷煙大排名”、“大牌駕到!原來他也是萬迷”、“在這些刺激和快感面前,男人永遠是孩子”,后經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調取騰訊公司調查函回函、頁面截圖的公證以及菲莫說明函和附件,對案件定性為違反《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煙草廣告的規定,罰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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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①騰訊是否為煙草廣告發布者:騰訊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直接參與廣告設計、制作或發布,因此不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
②本案是否適用《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本案發生在《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前,但因這3期廣告發布媒介為互聯網,與傳統廣告媒介不同,均處于正常狀態,可以閱讀、分享,應適用《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③是否應叫停煙草企業公眾號申請:從可能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和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角度考慮,呼吁叫停。
案例二:“深圳好日子”公眾號上發布煙草圖片廣告被罰80萬
(1)案件經過:
“深圳好日子”公眾號為深圳市好日子經貿有限公司員工李某在2015年3月9日創建,賬號認證信息為深圳市好日子經貿有限公司,由公司員工李某負責運營銷售,發布了含有香煙外包裝圖、香煙名、產品類型、焦油量、煙氣一氧化碳量和參考零售價等內容的廣告圖片17張。后經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市場稽查局認定當事人以文字、圖片的形式直接銷售香煙,違反了《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對當事人深圳市好日子經貿有限公司處以8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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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涉及法律問題: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展示煙草信息屬于產品信息還是廣告。一種觀點認為屬于信息類“文化創意產品”的分享,另一種觀點是廣告,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涉案圖片是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信息,不屬于互聯網廣告。
后經執法部門調查,本案當事人推送圖片的目的是推銷香煙,涉案圖片直接介紹香煙,并且在公眾號可直接購買香煙,還以在微信公眾號兌換禮品的方式吸引購買。因此,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發布廣告行為。(員工創立、運營等行為,單位受處罰)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關于煙草廣告的法律界定:
①當事人客觀行為。當廣告內容明顯涉及煙草制品的商標、包裝等信息時,即便形式為軟文,也應被視為廣告。
②當事人主觀意愿。廣告主若通過文化創意產品間接提升品牌形象,進而促進銷售,其行為仍具有廣告性質。
③特定人群與非特定人群。萬寶路案件受眾為成年煙民,但執法者認為受眾是否為“特定人群”,不影響案件認定。也就是說即使廣告的受眾為特定人群,亦不可忽視其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的風險。
綜上所述,在廣告的認定中,傳播對象和形式雖有不同,但只要符合《廣告法》中的廣告定義,便構成煙草廣告。
結語:
通過對這兩個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煙草企業在營銷推廣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廣告與非廣告信息的界定不僅影響著企業的宣傳策略,更關乎企業營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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