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Lexology報道,2023年12月26日,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于維持了地區法院駁回一起集體訴訟的判決。該集體訴訟指控菲莫國際在支持其向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申請的科學研究方面,以及該公司在日本市場的銷售增長前景方面,做出了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地方法院認為原告未能充分證明虛假或科學。第二巡回法院維持了駁回的判決,認為原告未能充分地為虛假辯護。
法院在第二巡回法院裁定了兩個第一印象問題,認為證券欺詐被告的陳述,即其科學研究符合已發表并國際公認的方法標準,但以一般和固有的主觀術語陳述,應適當地作為意見陳述而不是事實陳述進行分析。此外,法院還認定,盡管證券欺詐被告的陳述表達了對最終得到FDA認可的科學數據的解釋,但作為法律問題,這種陳述本身是“合理的”(即得到“有意義的調查”的支持)。
原告指控菲莫國際在證券文件和公開聲明中,對其進行的臨床研究進行了虛假陳述,以支持向FDA申請在美國銷售IQOS并將IQOS作為降低風險的產品進行營銷。原告還聲稱,菲莫國際對其在日本的IQOS增長預測做出了誤導性陳述。地區法院認定,所有被質疑的陳述都不存在虛假或誤導性,因為所有被質疑的陳述都是真實的、不可訴的夸大其詞或不可訴的意見陳述。此外,地區法院發現,原告未能建立所需的強有力的科學推理,無論是通過聲稱事實表明動機和機會進行欺詐,還是通過強有力的間接證據證明故意不當行為或魯莽行為。據此,地區法院批準了被告駁回原告第一次修正訴狀的動議,并駁回了原告重新考慮的動議。在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第二次修改后的訴狀(這一次是帶著偏見)后,原告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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