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與友人打麻將時,聽牌友說賣假煙生意不錯,經營小吃生意失敗的吳某心動了。于是,經人介紹,吳某開始非法銷售假煙。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間,吳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人處進購“南京”“利群”“黃山”“中華”等品牌的假煙并運輸至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通過上門兜售等方式將上述各類假煙加價銷售給王某某、劉某、黃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120975元。
2020年6月11日,吳某在銷售上述各類假煙過程中被當場查獲,涉案卷煙418.1條(貨值共計48099元)被查扣。經鑒定,查扣卷煙均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法院認為,吳某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