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的一個下雨天,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年消費者在朋友小王的超市里購物。因為來來往往的顧客較多,店內的地板磚上沾了不少雨水,而這位老年顧客一不小心摔了一跤后,竟然造成了骨折,最終在醫院花了一千多元錢,摔傷的顧客要求店主小王賠償。為此,小王是感到十二分的委屈。那么,摔傷顧客的醫藥費到底該不該由店主小王承擔呢?
根據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對此我們可以說,摔傷的顧客要求店主小王賠償醫藥費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因為店主小王既沒有及時的清理店內的水漬,也沒有設立店內地面濕滑的有關提醒標識。小王的這一教訓,也給我們同業者敲響了警鐘:經營細節莫忽視,店內安全要重視!
有一次,一位顧客在我店里買東西時突然摔了一跤。我立即跑過去查看,原來是顧客不小心踩到了香蕉皮。幸虧是一位年輕顧客,沒有摔傷,如果是年紀大的顧客,后果真是不堪設想。后來,我在店里增加了垃圾桶數量,還提高了打掃衛生的頻率,防止再出現類似事件。
我還把這個案例分享到誠信互助小組微信群后,也引起了其他店主的反響。
樂購超市的沈老板說:“我店里的生鮮區也出現過顧客摔倒的情況,以后要采取措施,加強防范?!?/p>
桃園小區便利店老板劉紅霞說:“我店門口原來是臺階,為了進貨時方便小推車出入,我把臺階改成了坡道,下雨天時顧客稍微不注意就有可能滑倒。我得立即調整,以免給顧客造成不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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