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里坤縣煙草專賣局聯合縣公安部門,對轄區內一家電子煙商戶“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違法事實進行查處,做出給予當事人警告,并處以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巴里坤縣煙草專賣局根據掌握的線索,聯合公安部門對轄區內一家電子煙銷售商戶進行調查核實。經對當事人現場詢問、調取監控錄像以及查看銷售臺賬后發現,當事人在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仍向未成年人違法銷售電子煙。
經查,涉案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巴里坤縣煙草專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進行處罰。
下一步,縣煙草專賣局將持續加強與相關執法部門的溝通協作,深化聯動打擊,提升監管實效,進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不斷推動電子煙監管法制化、常態化,切實擔負起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責任,以市場監管成效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