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9月29日消息,國家煙草專賣局日前發出《關于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重申有關禁止性規定。
《通知》指出,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嚴格按照《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國煙辦〔2022〕64號)。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通知》明確,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范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
同時,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電子煙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禁止舉辦各種形式推介電子煙產品的展會、論壇、博覽會等。
《通知》還強調,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銷售網點。電子煙零售主體必須從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不得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產品;應當在經營場所設置警示標志,不得利用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
國內電子煙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其危害性引起廣泛關注,政府部門的監管也日益嚴格。國家煙草專賣局此前發布《電子煙管理辦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確,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及其他新型煙草制品等均納入監管范圍,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將于10月1日起實施《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則明確了電子煙、霧化物等相關術語、定義。標準規定,電子煙霧化物中的煙堿濃度不應高于20mg/g,煙堿總量不應高于200mg。對霧化物雜質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屬、砷等進行了限量要求。明確了霧化物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和最大使用量。并要求電子煙煙具應具有防兒童啟動功能和防止意外啟動的保護功能。
該標準實施后,所有水果味電子煙將下架,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只提供國標煙草口味電子煙和具有兒童鎖的煙具。
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國家標準及配套政策出臺、實施有個過程,為保障有關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國務院煙草專賣局設置了5個月過渡期。
國家煙草專賣局在《通知》表示,過渡期內,所有符合條件的既存電子煙市場主體的許可證已全部辦理完畢。為保障企業合法權利,國家煙草專賣局及省級煙草專賣局將在過渡期后接受既存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提出異議。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強電子煙監管的重大決定,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精神,指導服務電子煙市場主體逐步適應《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1700-2022)及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要求,給予符合條件電子煙市場主體充足時間做好行政許可相關事宜準備、進行產品合規性設計、完成產品改造等各項工作,國家煙草專賣局合理設置了電子煙監管過渡期。過渡期內,各項監管工作平穩有序、協調順暢,為推動電子煙市場逐步實現依法監管,電子煙產業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打下了良好基礎。
《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于10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電子煙霧化物中的煙堿濃度不應高于20mg/g,煙堿總量不應高于200mg。對霧化物雜質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屬、砷等進行了限量要求。明確了霧化物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和最大使用量。并要求電子煙煙具應具有防兒童啟動功能和防止意外啟動的保護功能。
據北京日報旗下《北京質量報告》消息,10月1日后所有水果味電子煙下架,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只提供國標煙草口味電子煙和具有兒童鎖的煙具。北京控煙協會會長張建樞表示,新規核心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引誘。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