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酒超市能否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因此引發的問題,誰來擔責?
近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火災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火災風波引爭議】王某的兒子王某某(15歲)和同學李某(14歲)、申某(16歲),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某日晚,三人在村里某煙酒超市購買香煙等物品并在門口吸煙逗留,王某某蹲在超市門口廢舊紙板堆積處玩火,之后三人騎電動車離開,廢舊紙板火苗冒煙并蔓延成災導致超市大面積被焚毀。事故發生后,超市經營者將王某某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財產損失。
法院判決
【明法析理止紛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對火災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法定監護人王某、劉某監管不嚴,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原告與三名未成年人同村,在知曉或可能知曉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予核實身份即向其出售香煙的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其縱容未成年人購煙、吸煙,發現未成年人在其門口吸煙玩火時,未及時勸阻制止,且在超市門口隨意堆放易燃物品,為損害結果的發生埋下了隱患,應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鑒定,火災造成的損失為49932元。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某及其監護人承擔80%責任即39945.6元損失,原告自行承擔20%責任即9986.4元損失。雙方均服判息訴。
以案學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官提醒
青少年吸煙會對身心造成傷害,促成不良交往,誘發不良行為,甚至引發犯罪。本案因“一支煙”引發的近5萬元的損失,給其父母及商店經營者敲響警鐘。
青少年時期是人生的起步階段,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如何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需要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的共同呵護、關愛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做好青少年的遵紀守法和消防安全意識的提醒、教育工作,從小樹立吸煙喝酒有害健康的意識。同時,商家應增強法律意識,強化社會責任,讓未成年人遠離煙酒傷害,努力為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安全健康的環境和氛圍。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