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MASKKI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接受“李總”向其購買印有“MASKKING”商標字樣的電子煙訂單,并向他人定制印有“MASKKING”商標字樣的包裝套裝,在其工廠處生產上述訂單產品。被告人陳某于同年3月3日將其生產完成的印有“MASKKING”商標字樣的第一批電子煙共17600支,以每支9.9元的價格銷售給“李總”并結清貨款,銷售金額合共人民幣174240元。同年3月11日,廣東省新興縣公安局在被告人的工廠處將其當場抓獲,并現場扣押到陳某準備銷售給“李總”的印有“MASKKING”商標字樣的電子煙成品9348支。綜上,被告人陳某生產印有“MASKKING”商標字樣的電子煙成品合共26948支,非法經營數額合共人民幣266785.20元。另外,公安機關在現場還扣押到電子煙半成品4444支、用于生產電子煙的工具及材料等。被告人陳某在案發后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元。
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已退出違法所得,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對其適用緩刑。根據刑法規定,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沒收其違法所得、扣押到的電子煙成品及半成品、用于生產電子煙的工具及材料。
法官點評
在日常生活中,各種代加工廠代為加工產品的商業行為普遍存在,其中就涉及到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為牟私利,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私自接單生產印有他人注冊商標的電子煙,非法經營數額合共人民幣266785.20元,已經達到25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已經構成涉知識產權犯罪中的假冒注冊商標罪,且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故依法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具有很大的現實警示意義,由于知識產權具有客體無形性的特質(即客體是智力成果,較為抽象化),一般群眾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知識較為薄弱,所以會存在較多知識產權糾紛的盲區,不了解何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典型的知識產權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分別涉及作品創作、發明專利和注冊商標等。通俗舉例:你不能隨意將他人未發表的文學作品公布于眾或修改,會侵犯他人著作權中的發表權、修改權;你不能將你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用于個人牟利,因為此乃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是屬于單位的;又如本案,此種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電子煙注冊商標印在自己生產的電子煙上,已構成犯罪……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需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作用。在此呼吁社會各界,在從事涉知識產權行業時,要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慎重處理相關問題,可以通過上網學習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等方式來了解情況、評估風險,切忌“想當然合法”和僥幸的思想,以此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而涉及民事糾紛甚至觸碰刑事犯罪紅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