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納稅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依照不同出口主體情況,出口電子煙退(免)稅政策主要分為三類:出口退(免)政策、出口免稅政策、出口征稅政策。相關主體須區分不同情況“對號入座”,適用符合條件的退稅政策。
出口主體不同,退稅政策不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明確,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電子煙生產企業,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免稅并退稅優惠。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決定,刪除第九條關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故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停止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出口電子煙的企業,發生財稅〔2012〕39號文件列舉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情形時(如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等),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相應地,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即出口既不免稅也不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依法從事電子煙產品出口經營的外貿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直接用于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滿足財稅〔2012〕39號文件的規定,適用出口免稅并退稅政策。依法從事電子煙產品出口經營的電子煙生產環節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應稅消費品時,執行出口免稅但不退稅政策。除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多為一般商貿企業),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電子煙產品時,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業務模式不同,退稅金額不同
33號公告第四條明確,納稅人從事生產、批發電子煙業務的,以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價格。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業務模式下,電子煙消費稅的計稅價格有所不同,進而影響到最終出口時退(免)稅稅額。
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是代銷模式。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以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含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的計稅價格。
例如,2022年12月,甲電子煙生產企業生產持有商標的A電子煙,并銷售給乙電子煙外貿企業,銷售額為1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那么,甲電子煙生產企業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100×36%=36(萬元)。
如果甲電子煙生產企業委托經銷商丙(代理商)銷售A電子煙,丙經銷商為盈利加價10%后,銷售給乙電子煙外貿企業,銷售額為110萬元。那么,甲電子煙生產企業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110×36%=39.6(萬元)。如果最終A電子煙被乙電子煙外貿企業全部出口,則因取得方式不同,乙電子煙外貿企業在出口時,分別可退消費稅額36萬元和39.6萬元。
代加工業務模式,是另外一種較為常見的電子煙加工模式。33號公告明確,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模式,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例如,甲電子煙生產企業持有電子煙商標,生產A電子煙產品。2022年12月,甲電子煙生產企業生產并銷售A電子煙給乙電子煙外貿企業,銷售額為100萬元。同時,當月甲電子煙生產企業(不持有電子煙商標B)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生產銷售B電子煙給丙電子煙生產企業(持有電子煙商標B),銷售額為50萬元。
如果甲電子煙生產企業分開核算A電子煙和B電子煙銷售額,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100×36%=36(萬元)。此時,丙電子煙生產企業將B電子煙銷售給丁電子煙外貿企業,銷售額為60萬元,丙電子煙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60×36%=21.6(萬元)。
如果甲電子煙生產企業沒有分開核算A電子煙和B電子煙銷售額,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100+50)×36%=54(萬元)。不管甲電子煙生產企業如何核算,如果最終丁電子煙外貿企業將A電子煙和B電子煙全部出口,則出口應退的消費稅額為36+21.6=5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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