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金湖消息 日前,江蘇淮安金湖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1·21”案件中2名涉煙犯罪分子進行宣判,判處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耿進余、朱寶霞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收購中華、蘇煙等高檔卷煙,在門市銷售獲利,涉案金額達43.83萬元。
法院認為,耿某某、朱某某違反了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