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睢寧消息 日前,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8?11”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進行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4年8月11日,睢寧縣局聯合公安部門查獲李某某違法運輸卷煙2168條,案值8.72萬元。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于2014年8月14日,在李某某的租住房屋內再次查獲其違法卷煙2150條,案值8.8萬元。累計查獲李某某違法卷煙4318條,案值17.5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卷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