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南安日報》報道 近年來,福建泉州南安不斷加大生產、銷售假煙行為的打擊力度,打掉了一批售假團伙及個人,懲治了一批生產銷售假煙違法分子,有效凈化市場,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案例
3天生產假煙1.1081萬公斤
男子獲刑9年6個月
2013年9月中旬,南安人黃某東伙同吳某煌、許某波(已判決)、漳州云霄男子“眼鏡”等人,向黃某星、顏某成租用位于豐州鎮環山村赤崎捻田水庫養雞場的雞舍及水庫岸邊的山坡地,組織工人平整山地、搭建工棚、購置安裝生產卷煙設備,大肆生產銷售各種品牌假冒偽劣卷煙牟利。
生產假煙期間,黃某東負責守望省道307線豐州及霞美路段,為運載生產卷煙原材料的車輛打探路況等工作。同年10月22日,泉州市煙草局稽查支隊、南安市煙草局、公安局、打假辦查獲該制假窩點,當場查獲YJ14卷煙機1臺、YJ22接煙機1臺、散支卷煙146箱、煙絲95袋(凈重1721公斤)及大量制假原輔材料、生產單據及作案工具白色豐田車1輛、手機4部,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黃某東在逃。
現場查獲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20.65萬元,生產單據記載該窩點從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21日生產的各品牌散支卷煙1.1081萬公斤,價值194.91萬元,總案值達315.56萬元。
2015年,黃某東落網。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黃某東與他人合伙共同組織工人生產假煙、黃某星將其承包的場地租給他人用作制假窩點的事實有同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黃某東伙同他人非法生產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涉案貨值315.5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東系該窩點合伙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危害后果,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判處黃某東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釋法
銷售假煙金額達5萬元以上
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3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第六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