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石阡消息 近日,貴州銅仁市石阡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經營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假煙”案。被告人張某某、徐某某兩人因銷售“假煙”,且銷售金額達285204.79元,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三萬元的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張某某、徐某某兩人系夫妻關系,在貴州大學理工學院蔡家關校區附近租房居住。2015年12月4日,兩人在貴州大學理工學院蔡家關校區以快遞公司發貨銷售給凱里市陳某某、天柱縣劉某某貨值20637.00元的假冒注冊偽劣的卷煙118.4條。2016年1月8日10時30分,張某某、徐某某在貴州大學理工學院蔡家關校區簽收假煙包裹時,被已掌握案件線索的石阡縣公安民警和石阡縣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當場抓獲,并在現場及其居住的出租屋內查獲貴煙(玉液2號)、芙蓉王(硬)等卷煙品牌共計911.8條,經貴州省煙草專賣局評估,貨值264567.79元;經貴州省煙草質量檢測中心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偽劣卷煙。
經審理后認定,兩名被告人的行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被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的偽劣卷煙,貨值金額達285204.7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因兩名被告人被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未銷售,系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張某某系主犯,徐某某系從犯,且兩人具有坦白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結束后,被告人張某某、徐某某對 銷售“假煙”的違法犯罪行為后悔莫及,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并向法院承諾,將洗心革面、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出去與家人團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