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一個零售戶咨詢,說是煙草稽查部門來到店里檢查連床底下都檢查了,是不是違規?對此,我們針對經營場所與非經營場所的界定問題進行了一下梳理,與大家共享。
《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4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是有與住所相對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這句話有兩個內容:一是經常場所的獨立性;二是經營場所的不可移動性。
實際工作中,我們肯定遇到了很多關于“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問題,或者有的干脆在店中擺了一張床的問題。很多零售戶不理解,說我的床底下,執法人員是否有檢查權的問題。而我們在執法實踐中,切切實實有好多違法卷煙是藏匿在床底下的情況。
針對這個問題如何界定經營場所勢在必行,否則混沌的辦法將為后續監管留下“疑惑”:
一、參考房照
房屋產權證上對房屋的屬性問題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住宅和非住宅有明確的標示,我們可以通過借鑒產權證來劃分。
二、零售戶承諾
零售戶在申請辦證的時候,我們要與其簽訂《確認書》,明確這個房屋是用來經營業務的,而非私人住宅。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端,我們在市場監管過程中,有必要和零售戶進行溝通,比如我們要對模糊概念的區域進行檢查時候,要征求零售戶同意,執法記錄儀要全程錄像。為解決后續爭端提供證據支撐。對于零售戶不同意進行檢查的,如有必要我們要與有執法檢查權的單位進行溝通,請求他們協助進行檢查。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