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開庭審理了一起行政復議案:湛江市坡頭區麻西村36名村民代表要求法院依法撤銷湛江人民政府頒發的三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計占地 4109.78畝)。村民們認為該三宗土地是他們所在集體的土地,而當地國土部門出具的征地批文竟然是“鴛鴦”征地批文,批準的依據居然是1995年簽訂的征地協議書。截至目前,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四千多畝土地在17年前被征?(10月29日《當代商報》)
“審判長問原告征地行為到底發生在那一年時,原告說:2006年。同時出具了湛府發 [2006]9號文件:《關于海東新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決定》,上面的征地面積與粵地政 [2005]1、2、3號三份文件的總面積相符”。這就不得讓人一頭霧水,那一份文件是真實的?到底是誰在做假?這兩份文件是什么時候簽發的,是當時還是為了應對這場官司而現造的?四千多畝地17年前被征,村民是神不知鬼不覺,所出具的證據卻破綻百出,經不住推敲,就連公章上的旦黎村的“旦”字,刻成了“擔”,一個已于1985年去世的村民,竟然于1995年和2004年兩次領取了征地款,不知該村民是如何重返人間的?看來,我們想自圓其說,都無據可言。
既然錯了,就要勇于改正錯誤,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比背著牛頭不認賬更具公信力,在證據面前我們還以權代法,損害的是我們的形象,是我們政府部門的聲譽,傷害的是群眾的心,緊張的是干群關系。作為政府的監督部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是認真對待并做細致的調查,不要敷衍了事,息事寧人,要敢于糾正錯誤,實施問責,對那些違反規定,不顧群眾利益,弄虛作假,超越權限,給予嚴厲查處,才可樹立良好的形象和威信,這也是政府應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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