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北京日報》報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6月14日聯合對外發布通知,明確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其中,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此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對不同行業扣除額度進行了細化: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