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國際旅游島商報》報道 廣東男子林某汕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仍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0萬元,數額較大。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認為,林某汕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最近,林某汕被判刑。
林某汕1986年生,無業,住廣東省陸豐市潭西鎮。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8日被逮捕。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林某汕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陳某祥(已被判刑)。于是,林某汕為陳某祥提供假冒商標及偽劣卷煙貨源。林某汕聯系“阿龍”(具體姓名及地址不詳)購進假冒商標且偽劣卷煙后,通過(鑫)金鷹物流公司從廣東省佛山市托運至海口市的(鑫)金鷹物流公司。然后,將經過偽裝成配件的假冒商標及偽劣卷煙打包托運給儋州市那大鎮的陳某祥,牟取非法利益。
陳某祥接到假冒商標且偽劣卷煙后,再將偽劣卷煙銷售給客戶,后將其銷售所得的款匯入林某汕個人賬戶,共計102140元。
2010年11月17日,公安機關在海口市(鑫)金鷹貨運公司依法扣押16日從廣州(鑫)金鷹貨運公司托運給林某汕的24小箱卷煙600條。
經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查站技術人員檢驗,對被扣押的24小箱(600條)各種卷煙抽樣鑒別檢驗,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再經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扣押的24小箱(600條)各種卷煙價值54232.75元。
2011年11月18日,林某汕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最近,儋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林某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