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玉溪新聞網報道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元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元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進付、溫建發、李有昌非法經營一案,該案涉案價值達102萬余元,是該市近幾年發生的一起較大涉煙案件。
公訴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黃進付在李有昌的介紹下,以每年一萬元的價格租賃溫建發位于元江甘莊的房屋生產煙絲。其后,黃進付準備好生產煙絲用的機器設備、煙葉并雇請工人后開始生產煙絲。生產期間,黃進付先后雇請劉國林、薛玉紅在其位于紅塔區的生產用房和元江甘莊的房屋之間多次往返運輸煙葉、煙絲。2012年4月16日,黃進付雇請薛玉紅從紅塔區生產用房運輸煙絲至昆明,當車行至昆玉高速公路九龍池收費站入口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車上的73袋煙絲凈重1452.7公斤。隨后,民警在紅塔區的生產用房中查獲311袋煙絲,總重7304.9公斤;在元江甘莊的生產用房查獲機器設備和煙葉5401.6公斤。以上被查獲的機器設備、煙葉、煙絲,經云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人民幣102847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進付、溫建發、李有昌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價值1028478元人民幣,擾亂了社會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進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依法處罰;被告人溫建發、李有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此,被告人黃進付及其辯護人辯稱,涉案物鑒定價值過高,鑒定程序、結論存在瑕疵,不能作為本案的依據;被告人溫建發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溫建發租賃房屋給黃進付生產煙絲和為其打工的行為并不違法,不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有昌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有昌只參與了很小一部分工作,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建議對被告人李有昌適用緩刑。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后陳述,由于控辯雙方爭議較大,法院未作出當庭宣判。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