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正義網報道 近日,云南水富縣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水富縣人民法院起訴非法販賣、運輸自產煙葉的馬洪尊、馬玉申兩名被告人,該案在魯甸縣法院開庭審理。
2013年,被告人馬洪尊因自家所種植的煙葉增產,在向煙草公司銷售合同規定的收購額度后,將所剩煙葉打包放在親戚家中,準備拉到宜賓銷售。得知此事后,其親友阮某某等5人即請馬洪尊將他們所賣剩下煙葉一同拉到宜賓銷售,2013年10月11日,馬洪尊打電話給馬玉申,請馬玉申將煙葉拉到宜賓銷售,馬玉申同意后按照馬洪尊的安排,將馬洪尊及其親友的烤煙共計160包裝車后前往宜賓。次日當車行至水富后被水富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查獲。后經昭通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涉案160包煙葉共計7863.5千克,價值人民幣332675.40元。其中,屬于被告人馬洪尊個人的31包煙葉為1519.5千克,價值人民幣56519.00元。
水富縣檢察院認為馬洪尊、馬玉申未取得國家煙草經營許可證和煙草運輸許可證,非法運輸銷售煙葉,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遂向水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本案承辦人水富縣檢察院公訴科戴順友認為,該案中被告人馬洪尊、馬玉申未取得國家煙草經營許可證和煙草運輸許可證,私自銷售、運輸煙葉,數額超過5萬元,屬于情節嚴重情形,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并且根據煙草專賣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農民種植的煙葉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煙草經營部門銷售,不得自行向外銷售,如確需對外銷售的,必須取得煙草經營許可證。馬洪尊、馬玉申未取得國家煙草經營許可證和煙草運輸許可證,非法運輸銷售煙葉,其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應對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