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光明網報道 2012年4月10日,廣西梧州市蝶山區法院依法對一起非法經營香煙案件進行宣判,其中主犯黃某鴻因非法經營香煙達12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黃某鴻在無煙草專賣批發或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梧州市17間雜貨鋪以低于零售價大量收購紅雙喜、紅玫王、好日子等香煙,然后帶回自己租用的兩個倉庫進行打包裝箱后,雇請被告人曾某駕駛男裝兩輪摩托車,將香煙運到本市金暉車站和兩廣市場的物流公司,利用長途客車將香煙運到廣東省德慶縣賣給董某,從中賺取差價。被告人黃某雄在2011年3月加入,并參與收購香煙和打包裝箱。經核查,被告人黃某鴻非法經營香煙的金額為1256501.3元,被告人黃某雄、曾某參與非法經營香煙的金額為136185.4元。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被告人黃某鴻、黃某雄、曾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有關煙草專賣的行政法規規定,其中黃某鴻、黃某雄非法倒賣香煙,被告人曾某在知道其所運輸的是香煙后仍繼續幫黃某鴻、黃某雄運煙,擾亂市場秩序,其中被告人黃某鴻參與經營數額達1256501.3元,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黃某雄、曾某參與經營的數額為136185.4元,屬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黃某鴻、黃某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黃某雄相對作用較輕,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僅負責運輸香煙,沒有直接參與香煙的買賣經營,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后,法院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現,作出判決:黃某鴻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黃某雄和曾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