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正義網報道 運輸戶在承運貨物中往往“饑不擇食”,有貨就拉,能掙運費就行,忽視對承載貨物是否合法的思量。個體運輸戶孫某就因此吃了苦頭,結果運費沒有掙到,不僅觸法獲刑,還要上繳數額不菲的罰金。
2011年9月4日,家住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的個體運輸戶孫某送貨到河南許昌市后,為了不空車返回,降低運輸成本,到許昌市一貨運站聯系貨源。當天下午4時,孫某在明知他人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與黃某簽訂運輸“藥材”配載合同,幫忙運輸含有雜質的煙絲,并約定運費3400元,貨到付款。當晚10時,孫某駕車到許昌市許昌區一村莊拉載366袋共計10980公斤的煙絲。9月5日18時,孫某運輸該批煙絲途經京滬高速山東省臨沂段一收費站時被羅莊區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查獲。后經查實,托運人黃某(另案處理)無經營煙草專賣品許可證,孫某運輸的該批煙絲沒有準運手續,其運輸的煙絲價值32余萬元?!?/p>
2011年9月6日,孫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2年2月28日,孫某被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在明知托運人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相關許可證,經營屬于煙草專賣品、數額達32萬余元的煙絲,是違反煙草專賣法規的行為,仍然為其提供運輸的便利條件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知他人無證經營煙草專賣品,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運輸等便利條件的,按照非法經營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屬于黃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近日,孫某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p>
檢察官說法:幫人運輸國家專賣、專營物品可能構成犯罪
我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該法第二條規定,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等。這些物品的生產、銷售、運輸,都需要事先辦理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準運證。對于無證生產、經營、運輸,情節較輕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沒收煙草專賣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定罪處罰?!?/p>
另外,根據我國刑法、行政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除了為他人承運煙草專賣品可能構成犯罪外,其他諸如食鹽、外匯、金銀及其制品等國家專營、專賣物品,以及毒品、假鈔等物品,如果承運人在明知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犯罪?!?/p>
在此,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提醒廣大運輸戶、司機朋友,在忙于承載貨物掙運費的同時,要對所承運的貨物是否有違法犯罪風險進行考量,萬莫一時為蠅頭小利觸犯法律而得不償失。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