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光明網報道 1月4日,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夫妻非法經營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山、王鳳(均系化名)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二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2萬元。
被告人劉山和王鳳是夫妻。2012年5月,王鳳在經營蠟燭生意期間,得知倒賣卷煙可以賺錢。王鳳與丈夫劉山商議后,在無任何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兩人在黎川縣境內非法收購白沙、紅梅等品牌香煙。之后,王鳳、劉山利用開車送蠟燭到南城的機會,多次夾帶收購來的香煙與聯系好南城縣的饒某交易,非法經營數額20000余元。6月21日,王鳳、劉山再次非法收購好多種品牌香煙650條,準備倒賣給饒某時,被黎川縣煙草部門查獲。經鑒定,該650條香煙價值人民幣52296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鳳、劉山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制度,在無任何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國家專營的卷煙,數額達70000余元,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王鳳是主犯,劉山是從犯,且兩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認為:卷煙作為一種特殊的專賣商品,受國家法律嚴格控制。《煙草專賣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也即,任何個人和單位必須在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而且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必須到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本案中的被告人劉山和王鳳在沒有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地區差價,非法經營卷煙業務,觸犯了法律。法官提醒那些正在從事或想從事同類非法經營活動的零售戶們,應立即停止不法經營活動,徹底打消念頭,合法經營才是生存之道。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