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正義網報道 對制售假煙行為歷來是從嚴從重進行打擊,但由于煙草案件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和非法經營罪,還有各罪既未遂認定;主從犯區分及參與數額認定等,使得司法實務中處理該類案件時常常產生分歧意見。對于實踐中出現的爭議較大的問題,筆者作如下探討。?
煙草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問題?
在辦理涉煙案件時,首先要確定非法經營數額。依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以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來定罪量刑。違法所得數額通常是犯罪分子以銷售金額扣除成本后賺取的利潤,而利潤彈性空間很大,且很難查清,通常情形下以銷售金額來認定非法經營數額。但對于產品尚未售出,在生產或運輸環節被查獲的,非法經營數額表現為貨值金額。?
(一)銷售金額的認定?
應綜合全案的證據材料認定銷售金額。對于已經售出的煙草制品,不能僅憑嫌疑人的供述來認定價格和數量,還要查證購買產品的下家,用下家的證言來印證嫌疑人的供述。如果兩者不一致,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就低認定。如果僅有被告人供述,無法查證下家的,要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材料來認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屬實。?
(二)貨值金額的認定?
對于未銷售的假煙如何認定貨值金額,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方法:(1)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2)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3)無品牌的,按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確實沒有其他證據,對于有品牌的未銷售的假煙盡量不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零售價格來計算,否則有失公平。如假冒的云煙,如銷售出去最多70元一條,而未銷售出去按品牌煙零售價格計算則200多元一條,造成的結果是假煙銷售出去不構成犯罪,而假煙尚未銷售還構成犯罪,顯然違背立法的初衷。?
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理問題涉煙案件中,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后,根據非法經營數額多少,比較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假冒注冊商標罪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擇一重罪處罰。?
需要討論的是,《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未銷售出去的情形,規定有未遂形態,貨值金額需達到銷售金額的三倍以上構成未遂。但非法經營罪是否有未遂形態,相關司法解釋沒有作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非法經營罪也應有未遂的犯罪形態。理由是:非法經營罪保護的客體是國家的煙草專賣制度。我國對煙草實行許可證制度,沒有取得許可經營煙草的,構成該罪。但是對于未銷售出去的情形,沒有侵犯國家的煙草專賣制度,以未遂認定比較客觀。對未遂金額是否按既遂的金額認定,或是既遂的金額的多少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可參照“兩高”、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中數額認定的方法定罪處罰。?
涉煙案件中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改變定性后的管轄權問題?
“兩高”、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對于管轄權有爭議案件如公安機關通過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方式獲得某案的管轄權,公安機關將假煙案件以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應按擇一重罪處罰的規定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那么,案件改變定性后,檢察院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答案是肯定的。仔細分析司法解釋發現,這里的規定是案件,而不是罪名,盡管檢察機關改變了罪名,但仍然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因為涉煙案件往往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多重客體,定罪只是案件的處理方式,不會改變案件的性質,此類涉煙案件,公安機關有管轄權的,其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當然具有管轄權,可不再行指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