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摘自網絡 財務制度的完善是作為經濟組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良好運行的前提,也是保護成員利益的基本要求。為此,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設立了財務管理一章。
基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相比,在設立條件、財產性質和結構、分配方式等方面有著自己的特點,一般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不完全適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此,法律規定,國家專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這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合法性要求。
法律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公開制度,便于成員通過成員大會等方式對本社的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進行監督。
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經營中對資金的需求不同,因此是否提取公積金,由章程規定或者根據成員大會的決議確定。即法律沒有強制性的法定公積金要求。如果提取了公積金,應當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同時,公積金應當根據章程規定按年度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為了明確界定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財產關系,法律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將該成員對本社的出資,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賬戶中。設立成員賬戶的法律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作為成員參與本社盈余分配的依據,二是在成員資格終止時返還財產的依據。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處理成員與組織之間以及成員相互之間利益關系的核心。對于合作社而言,與一般的企業法人不同,其利潤的形成既有成員出資的貢獻,也有成員與合作社之間交易的貢獻,因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關鍵是要合理確定交易量返還與按照出資分配的界限。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形成的可分配盈余辦法應當由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其中,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并將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這樣的規定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是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有助于鼓勵成員利用合作社,也符合國際上合作社的通行做法;其次,以適當的比例按照出資額等進行分配,有利于鼓勵成員向合作社出資,緩解合作社在經營過程中的資金困難。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