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河南法制報》報道 2013年5月,河南許昌市襄城縣丁營鄉崔莊村村民崔某為生產假煙,通過魯山縣張店鄉某村村民崔小某在魯山縣物色場地。后二人發現張某位于該鄉另一村莊附近山坡上的養雞場比較合適,便找到張某商議租賃事宜。張某在明知二人租賃養雞場是為了生產假煙的情況下,仍將養雞場的一部分場地租賃給他們使用。
2013年9月16日,崔某雇杜某等人在此生產假煙的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警方現場查扣假冒偽劣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等制假原料若干,假冒卷煙若干。經魯山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假冒偽劣卷煙價值共計298178.4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中,張某在明知他人租用場地是為了制售偽劣煙草的情況下,仍將場地出租,屬于為他人犯罪提供條件,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同犯罪,應受到法律的處罰。同時,考慮到張某雖已將場地出租,但由于公安機關查獲,致犯罪行為未遂,且又屬于從犯,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