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根據上位法修改、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和行業許可證管理改革需要等角度出發,國家局出臺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細則》的出臺,必將對下步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辦理及后續監管產生重要影響,加強對其研究,做銜接與配套工作就顯得十分緊迫和重要。筆者就下步如何貫徹和執行《細則》談幾點自己的粗淺建議。
一、深刻理解《細則》出臺的背景
從規范性文件出臺的背景入手,是準確掌握立法本意,正確執行要求的關鍵。《細則(試行)》的出臺,主要有五個層面的背景需要掌握:
1.法律層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簡稱《煙草專賣法》)進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主要在煙葉種植、收購和調撥,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法律責任四個方面,涉及9項內容。特別是刪除的第三十四條與許可證管理密切相關。
2.行政法規層面。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此次修改涉及內容較多,涉及十余處條款,刪除條款涉及達8條,修改4條。其中涉及許可證種類、辦理等諸多內容。
3.部門規章層面。結合《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的修改情況,以及實際操作的一些問題,工信部于2016年5月17日通過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頒布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并在這個基礎上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特別是涉及許可證種類、辦理、后續監管等方面的內容比較多。
4.國家政策層面。近年來,國務院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突出降低準入門檻,強調“寬進嚴管”、“先照后證”,從重視“事前審批”向重視“事后監管”轉變。煙草行業作為行政許可審批主管部門,同樣也面臨落實國務院要求,推進許可證審批改革的問題。
5.煙草行業層面。近幾年來,特別是“羅城事件”之后,國家局對許可證管理更加重視,先后在重慶等多地開展許可證辦理的試點工作,各省區(市)也在各自轄區開展了許可證審批改革的工作,在這個改革過程中,也積累了大量的經驗與教訓,也遇到大量的實際問題需要解決。從這個角度來講,也需要國家局制度規范性文件來落實和解決問題,鞏固改革取得的成果。
綜上,結合上位法的修改變化,以及近幾年許可證管理的實際操作過程遇到的各類問題,原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從落實工信部頒布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角度出發,需要出臺新的規范性文件來加以落實和規范許可證的管理。因此出臺《細則》既是順應上位法修改的需要,又是解決和規范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的實際需要。
二、對照分析找差異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頒布執行到今年,剛好10年,對行業許可證的規范辦理起到了重要作用,雖然即將廢止,但是要執行好《細則》,必須認真對照分析二部規范性文件的差異,做好相關銜接工作,防止執行出現偏差或脫節。
主要變化一覽表 |
由7章48條調整為8章62條:刪除文書送達,并對原有的章節進行了壓縮,新增了使用、監管和政務規范三章。 |
立法目的:由從完善許可證辦理程序和操作流程入手調整為從許可證管理的全過程入手,既規范許可證的辦理,又規范許可證的后續監管。 |
增加變更的新情形:允許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之間變更。 |
簡化申請材料:生產經營許可證由5種申請材料調整為3種;零售許可證由4種調整為3種;除新辦申請外的其他類申請材料由原來的5種統一調整為2種(變更需提出相關證明材料)。 |
優化辦理流程:除新辦申請外,對其他類申請能當場辦結的,應當當場辦結;延續申請審批,登記事項未發生變化的,可在原許可證上加蓋延續印章。 |
明確了許可證使用的要求:應在核定地址經營,否則認定為無證經營;不得向未成人售煙,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性標志。 |
明確了一址一證:理順了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中的“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引起的擔憂。 |
縮小了注銷的情形:由原來的10種調整為3種,防止因擴大解釋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
中小學的問題:對中小學和學校周圍進行了明確定義,更有利于實際執行。 |
當然了,《細則》還在其他方面作了一些調整,在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
三、重點問題深入研究
貫徹執行《細則》,除了組織員工廣泛學習,深入宣貫外,可能還需要在幾個重點問題上深入研究,才能更好的執行《細則》,防止法律風險。
1.關于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變更問題。
可以講,這一變化是《細則》的一大突破。要正確運用和操作好這個變更問題,尚需要深入研究,防止由此而引發的其他法律風險。這里主要有二個要素需要考慮和深入研究:
一是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認定。
個體工商戶是包括“家庭經營”和“個人經營”二個類別的。由于《細則》只允許《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家庭成員之間“變更”。這就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去確認個體工商戶是“家庭經營”性質,還是“個人經營”性質。
根據筆者對個體工商戶性質的卷煙零售戶的市場抽查,其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組成形式”的信息都是“個人經營”,登記為“家庭經營”的尚沒有發現。如果以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準,意味著這些卷煙零售戶的許可證不可以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變更。事實上,大部分從事卷煙零售的個體工商戶都是家庭經營性質的,以家庭財產出資,經營收入用于家庭開支,債務也由家庭財產承擔,這已經構成了權利義務的統一體,完全符合“家庭經營”的性質。從這個角度來講,登記事項與實際情況存在矛盾。
從便于實際操作來講,以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組成形式”為準最簡單,更有利于一線專賣人員和證件管理員操作和認定。同時,從維護持證戶的利益出發,為了避免前面講的登記為“個人經營”,實際為“家庭經營”的卷煙零售戶不得變更的情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零售戶之間進行的宣傳,建議零售戶及時進行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的變更。
二是家庭成員的界定。
“家庭成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事實上,“家庭成員”的界定范圍比較模糊,而且不同法律之間的范圍也有很大區別。從煙草行政許可的角度來看,我們的關注焦點應在哪?應如何確定“家庭成員”范圍?筆者認為,我們應從&ldq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