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光明網報道 近日,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非法銷售假冒偽劣卷煙案件,被告人向峰(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將所得贓款3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1年8月23日,向峰受他人指使,與其雇請的駕駛員陳浩、李治(均為化名)駕駛一輛大貨車運輸假冒偽劣品牌卷煙共計達5637條,銷售金額達94200元,至江蘇省常熟市銷售給福建省某村村民李龍(化名)(已另案處理),李龍當即給向峰30000元。當日,向峰將卷煙交付給李龍后,被常熟市煙草專賣局當場查獲,次日常熟市公安局將向峰收取的30000元予以扣押。
2011年9月30日,向峰被取保候審。
2012年3月20日,向峰又駕駛一輛大貨車運輸假冒偽劣品牌卷煙欲至云南省某市銷售,途經湖北省建始縣紅巖寺時被建始縣煙草專賣局查獲,其中假冒偽劣品牌卷煙共計21195條,貨值金額達643875元。
另,2012年4月26日,常熟市公安局將所扣押的向峰的贓款30000元隨案移送給建始縣公安局。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峰非法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及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738075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向峰在給李龍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的作案中的犯罪金額為貨值金額393600元,因被告人向峰此次作案以實際銷售,按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按照銷售金額確定犯罪金額,從查明的事實分析向峰對供貨方與李龍之間的價款約定不知情,但收購方李龍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已對各品牌卷煙的收購價進行了陳述,因此可據此計算出被告人向峰此次作案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94200元。被告人向峰被建始縣煙草專賣局查獲的此次作案因未實際銷售,公訴機關將貨值金額人民幣643875元指控為被告人向峰的犯罪金額,并據此指控被告人向峰的法定量刑幅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指控符合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向峰此次作案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向峰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向峰在司法機關對其取保候審期間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大,應對其從重處罰。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向峰處扣留的贓款系被告人向峰的犯罪所得,應依法予以沒收。綜上,遂作出如上判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