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玉溪新聞網報道 近年來,每到烤煙交售季節,就會有不少販賣煙葉者輾轉到各村莊收購煙葉以牟取利益;同時也有部分煙農在交售合同滿后,將自家剩余的煙葉拉到其他地方交售。殊不知,這種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許可,私自販賣煙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運輸百包煙葉被查獲
2009年9月27日,嵩明籍駕駛員張強拉著初烤煙葉上路了。39歲的張強心里明白,自己要跑的這趟買賣很危險,因為按照國家煙草專賣法規定,非法運輸、銷售煙葉是要被判刑的,但一想到對方的開價是跑一趟2000元,張強也就顧不得那么多了。為了掩人耳目,張強把車開到了一個偏僻的地方裝貨,同時還在貨廂頂部加了厚厚的一層稻草,并將出發時間選擇在晚上10點至11點。
次日零時15分,當車輛行駛至玉溪市境內時,被早已守候在路邊的公安民警查獲。當時,張強遠遠就看見路邊有民警,但還是佯裝沒看見,踩著油門繼續向前沖,民警很快就開著警車從車后追了上來。張強知道肯定是被人舉報了,再逃將會罪加一等,于是緩慢將車停靠在了路邊。經檢查,發現車上駕乘人員有3名,其余兩人名叫蔡睿、魯大海,都是嵩明人,車廂內載有煙葉一百多包。張強交代,主犯與他是同一個村的,正開著一輛黑色桑塔納尾隨其后,估計半小時內就會來到這里。
知法犯法只因心存僥幸
為查清案情,民警順藤摸瓜,將主犯劉凱輝抓獲。審訊過程中,讓民警不可思議的是,劉凱輝之所以鋌而走險販賣煙葉,竟是為了幫助這些煙農盡快把家中剩余的煙葉交掉,好讓他們安安心心地到自己承包的工地上做工。
原來,劉凱輝雖然家住農村,但他從小就跟著父親從事泥水匠工作,日子久了,他對建房搭橋等工作也略知一二,現如今還成了一個小包工頭,經常四處承包工程。2009年9月,劉凱輝承包了一個農村客堂的建蓋工程,但之前一起跟著他做工的村民大部分都沒有心思出來做工,原因是當地烤煙收購工作已經結束,而這些村民幾乎每家都有上百斤煙葉還剩余在家中,這些煙葉如果不盡快處理完畢,將會變得一文不值。但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的規定,烤煙生產歷來都有合同收購數量控制,每戶煙農在栽煙前都要與煙草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種植面積、收購數量,并嚴格按照合同進行收購。劉凱輝雖然知道私賣煙葉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但他還是想賭一把,一是這些工人長期幫其做工,關系也比較好,工人們表示要賣完煙葉才有時間幫他做工;二是自己知道銷售渠道,也可以從中撈到一筆。
事發前兩天,劉凱輝約著一個朋友到玉溪某村考察,準備將煙葉運到那里販賣。一切聯系妥當后,劉凱輝和村民蔡睿、魯大海負責收煙,總共收了12家人的煙葉。事發當晚7點左右,劉凱輝喊來蔡睿、魯大海一起將煙包扛上車,所裝的煙包一部分是從劉凱輝家里搬出來的,另一部分是他們藏在村頭的一間破屋子里的。裝好貨后,劉凱輝喊蔡睿、魯大海乘坐張強的車一起走,他則開著車跟在后面。
涉案四人被判刑罰款
后經稱重,這車被查獲的煙葉凈重3847公斤,經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人民幣9.05萬元。得知煙葉被堵后,劉凱輝的妻子為了證明丈夫不是煙販子,到當地村委會開具了一份證明,證明車上大部分煙葉都是丈夫幫村民拉去賣的,同時劉凱輝幫忙代賣的7戶煙農也都出具了相應的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劉凱輝、蔡睿、魯大海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而非法運輸、銷售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被告人張強明知煙葉屬國家專賣品,但仍為其提供運輸的便利條件,應認定為共犯。四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凱輝、蔡睿、魯大海、張強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法院予以支持。該案中,被告人劉凱輝、蔡睿、魯大海、張強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劉凱輝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蔡睿、魯大海、張強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為保護國家專營專賣物品和限制買賣物品的市場管理秩序,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打擊刑事犯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等規定,以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凱輝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判處張強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判處蔡睿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魯大海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涉及的非法經營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非法經營罪侵犯了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方面要求必須具有故意,客觀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方式: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這類物品主要包括: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2、沒有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①非法買賣外匯。②非法經營出版物。③非法經營電信業務。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⑤非法經營互聯網業務。⑥非法經營彩票。
該案中劉凱輝在明知道煙葉是國家專營物品的情況下,還抱著僥幸心理進行了煙葉買賣運輸等一系列活動,雖然其行為屬首次,主觀意志上也不僅是為自己謀取利益,還存在幫助村民把煙葉賣出去的傾向,其行為不僅違反了《煙草專賣法》,還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25條,且煙葉的價值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行為,至于其主觀惡性不大,只能作為法院進行定罪量刑時的一個參考。由于劉凱輝、蔡睿、魯大海、張強均具有犯罪故意,構成共同犯罪,但蔡睿、魯大海、張強在整個過程中僅承擔搬運、運輸等一些輔助性的作用,故屬從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律師提醒: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無論做什么都不能去觸碰法律的底線,否則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