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禁煙過渡期或將取消
1998年11月1日頒布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就規定,在醫院等禁煙場所里,抽根煙可以罰款20元。可是,十幾年來衛生部門并未開出一張個人罰款單。2010年,新的特區控煙條例征求社會意見,該草案加大了處罰力度,提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可以處以500元罰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處以2萬元罰款。
深圳市衛人委法規處表示,征求社會意見之后,衛生部門又和國家控煙辦以及相關法律部門進行了探討,對控煙條理征求意見稿作出修改。首先是禁煙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公共電梯內部及其室內等候區域、網吧;其次,原本設置的三類公共場所一年禁煙過渡期被取消。
法規處稱,控煙條例還要經過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深圳市人大等多道程序,因此,具體內容可能還會作出修改,目前版本并不是最終版本。
嘗試醫療服務違法行為處罰
立法工作會議還探討了醫療服務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急救醫療條例等立法項目的進展情況。其中急救醫療條例早在2004年深圳就出臺過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可視情節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的罰款則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間。
深圳市衛人委法規處稱,醫療服務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是深圳在衛生立法方面的先行先試。我國現行的醫療服務監管法律體系,固有的滯后性越來越明顯。比如經濟處罰(罰款)過低,甚至缺位。
如今經濟活躍的市場經濟社會,經濟處罰應當成為一種實用有效的處罰手段,但對執業醫師的違法行為包括《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沒有罰款的規定。對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罰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罰款金額只是5000元以下,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根本沒有罰款的規定。而且,部分條文實用性不強,甚至喪失實用性。比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處罰條款中均出現“行政處分”的內容,但這些人事管理的內容適用于現今的民營醫療機構是不合適的。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