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許昌網報道 2010年9月的一天中午,周偉一家三口騎電動車在許昌縣一偏僻的鄉間柏油路上遭到3名男子搶劫,被搶走一條金項鏈和一部手機。警方在現場沒有找到有價值的線索,只從地上提取到一個煙頭。正是這一個煙頭,讓警方于兩年多后將3名罪犯從監獄內揪出,重新定罪。
白天遭搶劫,
警方在現場提取了一個煙頭
2010年9月7日12時許,周偉向許昌縣警方報案稱,當日11時30分許,他騎電動車帶著妻子朱艷和兒子沿許昌縣某村附近一條鄉間柏油路行駛至一機井房附近時,看到3名男子蹲在路邊抽煙,旁邊停著一輛兩輪摩托車。
他騎車從3人身邊經過,繼續往前行駛了100多米遠時,3名男子騎摩托車追了上來,坐在摩托車后面的男子(岳安)下了摩托車就去搶朱艷脖子上的金項鏈。朱艷當時沒有防備,被猛地拽下了電動車,她懷中抱的孩子也掉在地上并翻滾到路邊溝內。朱艷叫喊了一聲,急忙跑到溝內抱孩子。
岳安跟著朱艷跑到溝內,掏出一把匕首威脅,如果不交出項鏈和手機就捅死她。坐在摩托車后面的另一名男子(盧思)攔住周偉,威脅他掏出身上值錢的東西。稍后,騎摩托車的男子(陳儀)也走到他面前,威逼他拿出手機。
搶到項鏈和手機后,3名男子騎摩托車逃跑了。
接警后,民警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勘察,除在現場提取一個煙頭外,沒有發現其他有價值的線索。警方將該煙頭送往刑偵技鑒部門進行DNA鑒定,并對該案展開偵查。但因線索不多,警方一直未能偵破此案。
DNA比對,
監獄內揪出搶劫疑犯
許昌縣警方在清理案情復雜、久偵未破的陳年積案過程中,調整了對該案的偵查思路,圍繞居住在案發地附近村莊且有搶劫犯罪前科或者作案特征與該案十分相似的罪犯展開偵查。
2012年9月份的一天,警方縝密偵查后發現,曾因共同流竄作案于2011年11月被分別以搶劫罪、搶奪罪數罪并罰判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6年、4年,現正在服刑的陳儀、岳安、盧思的作案特征與周偉夫婦被搶案的特征非常相似,遂將該案案發現場提取煙頭的DNA檢驗報告送往公安機關的DNA數據庫,分別與陳儀、岳安、盧思的DNA數據進行對比,確認該煙頭上所檢出的人之遺傳物系陳儀所留。
鎖定該案一疑犯為陳儀后,警方于2012年9月25日將尚在服刑的陳儀押回許昌縣看守所審訊。在強大的心理攻勢面前,陳儀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當年9月29日,警方根據陳儀的供述,分別將尚在服刑的岳安、盧思押回許昌縣看守所。經審訊,二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存僥幸心理,
訂攻守同盟隱瞞罪行
經審訊,3人供稱,2010年9月7日9時許,陳儀以手頭拮據,想弄條項鏈換錢花為由分別聯系上岳安和盧思。
當日10時許,陳儀騎一輛無牌照黑色兩輪摩托車帶著岳安、盧思竄至許昌縣境內一條偏僻的鄉間柏油路。在路邊一機井房附近停下車后,陳儀騎跨在熄了火的摩托車上,掏出香煙扔給岳安、盧思每人一支,自己也點燃了一支。3人邊抽煙邊觀察路人的情況。
一會兒,周偉夫婦騎電動車從3人身旁經過。看到朱艷脖子上有金項鏈,且周圍沒有其他行人,陳儀將正在抽的香煙扔在地下,迅速發動摩托車,并對岳安、盧思說:“走,動手!”岳安和盧思隨手將正在吸的香煙扔進路邊的機井內,然后坐上陳儀騎的摩托車追趕上周偉夫婦,實施搶劫。
搶劫得手后,3人逃到郟縣一家飯店吃飯,并訂立攻守同盟,保證今后無論誰“東窗事發”,都要對此案守口如瓶。
經鑒定,朱艷被搶的金項鏈案值2796元。3月6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對3名被告進行了判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想通過非法途徑不勞而獲者,不管隱藏得多深,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年輕人不要以身試法,否則將遺憾終生。
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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