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東營網報道 浙江人章某不遠千里來山東東營推銷卷煙,與東營人孔某達成交易。明知違法,但孔某依舊在未經煙草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從浙江溫嶺購進卷煙6000多條。而且辦理假身份證,以假身份到物流公司提貨。進貨后發展銷售下線陳某等人。章某、孔某被抓獲后,均以“其父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辯解。日前,墾利縣人民法院歷經兩次審理,最終審結此案。判處上述三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浙江人來東營
推銷卷煙
據悉,章某系浙江溫嶺人,以幫助父親經營香煙生意為生。2011年9月份,他來到東營四處尋找能夠替他銷售浙江當地卷煙的小賣部。在四處走訪的過程中,一家小賣部的老板給了他孔某的電話。
孔某在東營區辛店街道辦事處西營某小區附近租賃房屋,幫助父親經營煙酒、日用品超市。通過電話交流,孔某表示有意購進浙江卷煙。但章某說不能在東營發貨,需要通過貨運站從浙江溫嶺托運卷煙,到站后會通知孔某取貨。對此,孔某表示同意。
生意談妥后,章某便返回溫嶺,按照計劃給孔某發貨,每個月發貨一兩次,每次發貨的件數在10件左右。
辦假身份證
通過物流公司提貨
孔某雖然答應購進章某的卷煙,但心中仍十分害怕出事。為穩妥起見,找人辦理了名為“鄧建軍”、“李衛忠”的多個假身份證,然后以“鄧建軍”、“李衛忠”、“鄭建軍”、“王振京”等名義到物流公司取貨。之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結算。
從章某處購進卷煙后,孔某打算部分卷煙在自家經營的零售店銷售,剩下的批發給其他人。經過一段時間的走動,他找到了三個下線,其中陳某是進貨最大的一個。孔某以每條高出進貨價3元的價格向其發貨。
據陳某供述,自2011年底,孔某每次給他送來一到兩箱卷煙。然后他在從孔某處進貨價的基礎上,再私自提高3元。見有利可圖,從2012年3月份開始,陳某便駕駛面包車與孔某一起去物流公司提貨。每次提貨都有大件五六件或者小件10余件,其中大件每箱80條,小件每箱40條。他一般只裝兩三件,拉回家在自家小賣鋪銷售。
無證售煙6000條
三人被判刑
2012年9月22日,墾利縣煙草專賣局在世紀捷宇物流公司現場查扣孔某、陳某正在提取卷煙1240條,價值24800元。同月28日,又在佳吉物流公司現場查扣章某銷售給孔某的卷煙580條,價值14500元。隨后,章某、孔某、陳某等人被警方抓獲。
2013年7月30日,墾利縣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決,宣判后章某、孔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墾利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日前,墾利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章某、孔某出具書證等材料,證明其父都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因此其行為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審理認為,章某、孔某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非法批發真品卷煙120多萬支(6000多條),非法經營數額12萬元。陳某明知孔某非法批發真品卷煙而為其提供運輸便利條件,非法運輸卷煙52萬支,非法經營數額5萬多元,均系情節嚴重,其行為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懲處。不過,在共同犯罪中,陳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章某、孔某提出的“兩被告人之父均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法院認為二人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故其辯解不予采納。此外,鑒于上述三人非法經營的部分卷煙被查扣,為其可能判處罰金提供了足額財產保證,可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墾利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章某、孔某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處罰金一萬元。扣押的卷煙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