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最近,在網絡山看到這樣一則新聞:陜西西安一家文體店在其經營場所,張貼“不歡迎這個顧客進店”的視頻截圖,引起諸多顧客圍觀。據店員介紹:視頻截圖中的那位老婦女曾在商店偷過東西,但沒有被現場發現。為了防止她再次入店偷竊,老板才想出這個辦法。
我覺得,這種辦法雖有創意,但不可取。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雖然上面那位店主的做法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但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那么,如何對待個別顧客的“第三只手”呢?根據多年的開店經驗,我給出正確的答案是:如果發現店鋪商品失竊,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供有價值的線索。要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預防此類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同時,強化店鋪安全監管。在日常經營中,要強化店員特別是收銀員、防損員的工作責任心,看好貨、把好關,發現可疑顧客,力爭抓現場、找證據,讓偷盜分子在證據面前無法自圓其說。比如上面這家商店,雖然沒有現場抓住偷盜顧客,但可以讓店員記住視頻截圖上顧客的體貌特征,如果這個顧客再來光顧,就可以跟蹤監視,一旦發現此人繼續行竊,就馬上報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日常經營中,有的店主對個別顧客的偷盜行為,常常采取搜身、毆打、掛牌、示眾等方式處理,這種處理方式顯然不妥,因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任何公民和組織都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最后,提醒零售同行:如今是法治社會,凡事都要講法律,“得理不饒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超出法律界限。如果越權行事,即使有理,也會走上被告席。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