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最近,媒體上有關攜帶50條煙草制品上限的報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到底要不要設定此上限,筆者認為對攜帶煙草制品設定上限在符合法治精神,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是有必要的。
目前實行專賣專營的行業只有煙草和鹽業兩個行業,而煙草的專賣制度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這樣的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確定性。對煙草實行專賣管理,就是對煙草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品等環節實行壟斷經營,專賣專營。專賣相對于市場自由競爭而言,就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不能以正常市場經營的角度來看待煙草專賣制度下的煙草市場經營行為。比如,如果是零售大部分一般的商品,只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就可以,而要零售經營煙草專賣品,則需要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般的商品進貨,只要是從合法生產的廠商進貨,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就可以,可以貨比三家,而煙草專賣品只能從煙草公司進貨,而且只能從指定區域的煙草公司購進,否則就是違法,煙草局就要查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不了解煙草專賣制度,乍一看,這種現象都不太符合常理,但對煙草實行專賣管理,這些又是合法的,有法律作為保障的。同理,對個人攜帶煙草制品規定上限,也是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的重要手段,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公民攜帶煙草制品的需求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但以把規定公民攜帶上限看作是對公民權利的非法奪取是錯誤的。
同時,對個人攜帶煙草專賣品規定上限,是有法律依據的。《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國家煙草專賣局雖然不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但作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煙草專賣法》的要求,規定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限量,并非無法律依據。在有關報道中,那些法律專家對《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只字未提,實在是令人遺憾。說煙草局無權制定限量規定,只能由法律來規定的說法是片面的。
當然,對攜帶煙草制品作出限量規定限制了公民的權利,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如何出臺限量規定則需要科學論證、依法進行。
一是要明白限量規定的定位。由于國家煙草專賣局只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不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或者直屬機構,不能制定規章,如以自己的名義制定限量規定,那只能算是規范性文件。雖是規范性文件,但是對公民也是有約束力的。
二是認真做好限量規定制定的前期調研、聽證。對攜帶煙草制品限量作出規定,涉及面廣,即有各地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的管理需要,也有有關部門管理的需要,更影響到每一位消費者的實質需要。因此,設定的限量多大才合適,以何種方式設限,都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確保設限規定的科學、有可操作性。必要時要舉行聽證,確保公民參與的權利。
三是及時將設限規定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讓公眾知曉。如果說50條設限規定有五大硬傷的話,那么作為內部文件而未向社會公開,卻對廣大公民具有約束,這是最大的硬傷。因此,設限規定出臺后,應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進行公開,讓廣大公民知曉,知法才能不犯法。
四是正確面對輿論,加強宣傳。既要主動地接受輿論的監督,也要正確面對問題。對合理的地方要虛心接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認真整改,對不合理的地方要積極應對,消除不良影響。同時,加大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社會理解和支持煙草專賣管理。
通過此次事件,也讓我們認識到煙草行業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在開展專賣管理時,要有法制意識,所出臺的政策既要有利于專賣管理的需要,也要符合法治精神,經得起社會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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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